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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 来源:   作者:  发布于:2023-09-01 阅读: 字体:【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师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提高学院科学研究质量,根据《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江西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及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师生员工因学术不端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院师生员工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申诉、认定及处理。

    第四条 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有关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8)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9)其他不端行为。

    第六条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具体认定办法

    1.在论文、论著或研究报告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者未发表作品原文而不在脚注或者尾注中详细注明出处的行为;

    2.在论文、论著或研究报告中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且均不在脚注或者尾注中详细注明出处的行为;

    3.在论文、论著或研究报告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在脚注或者尾注中加以说明的行为。

    4.附则:已公认属于共同知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 关于抄袭的具体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

    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15%的;

    5.引用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6.其它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为抄袭行为的。

    第八条 抄袭程度的认定

    已认定为抄袭行为的学术成果,其抄袭程度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

    1.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30%以内(含30%)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

    2.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30%-50%(含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3.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超过5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

    4.难以通过以上条件认定抄袭程度的,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三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在学院科研处,负责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推进学院学风建设等工作。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1.接受、转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2.协调专家组对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3.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查处决定;

    4.推动学院师生员工的科研诚信建设;

    5.研究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

    6.学院交办的关于学风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院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对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报道的学院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院学术委员会为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可以积极主动地与相关媒体取得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并可以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院学术委员会举报。举报人须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供详细证明材料。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以简单多数的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如决定立项调查,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实施。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秘书处与相关院()负责人在30日内,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面谈并记录,被面谈人须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由秘书处与被举报人所属部门做出正式的调查报告,并由秘书处上报院学术委员会。必要时,院学术委员会聘请校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秘书处与被举报人所属部门上报的调查材料,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做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被举报人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0日内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院学术委员会将处理意见建议书和被举报人提交的申辩书上报院长办公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学术委员会的报告,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学院纪委监察室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进行全程监督。

    在院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否则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院()负责人以及参与调查人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六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为恶意诬告的,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

    第十七条 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发现和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妥善保存举报材料和相关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如实向院学术委员会上报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要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得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权益。

    第二十一条 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二十二条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通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并将处理意见归入人事档案。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新聘教职工实行任前学术道德承诺书制,聘任过程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给予解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称评聘过程中,申请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本年度申报和晋升资格,并根据前款第八条认定的情节按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当年相应的科研绩效奖励。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学校相关部门要责令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并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三年之内不允许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将学术不端行为及时告知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第二十七条 对前款第八条认定为轻度抄袭等情节较轻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警告的处分;对前款第八条认定为中度抄袭等情节较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的处分;对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情节严重的,或前款第八条认定为重度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学校将给予相关人员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二十八条 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对相关人员予以解聘。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减轻处罚: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条 加重处罚: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处罚决定:学院根据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申辩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决定生效:学院将处罚决定送达或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签收的,学院将公告处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处罚公开:处罚结果按有关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纳入信息公开范围。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并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以向院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被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对原错误行为认识深刻,且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可做出终止原处分的决定并通知学院组织人事处,由相关部门恢复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但解除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对在受处分期间继续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人员,学校将按照本暂行办法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学院院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正式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